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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刘根传、朱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刘根传,朱红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负责人:陈玉琦,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根传,男,汉族,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朱红岩,女,汉族,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刘根传、朱红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等信息,已查封刘根传所有的位普兰店市孛兰路北段95号5单元3层1号房屋,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商孟祥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曲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