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3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黎权科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权科,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3831号原告:黎权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毅,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OP4X8G3Q。投资人:王艳萍,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旭静,系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权科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福义肥牛火锅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辽0105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辽01民终41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辽0105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开庭审理后,经审查,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按劳动关系主张权利。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权科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审 判 长 王卫东审 判 员 王 微人民陪审员 石大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翔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