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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正工贸与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边县金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94号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金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金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费689700元;返还89MM钻杆22根、89MM钻杆用吊卡1对,102MM钻杆用吊卡1对、89MM方钻杆1根;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从2017年7月4日起每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金正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为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80元,执行费9300元;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金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89MM钻杆22根、89MM钻杆用吊卡1对,102MM钻杆用吊卡1对、89MM方钻杆1根;本案执行费在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0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