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原系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农网运营中心装维员。住吉林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17年1月2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新萍、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与范某某(已不起诉)、孙某甲(另案处理)于2016年10月20日10时许,在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王相村维修线路后开车返回单位,途径王相村一社顺山食杂店门前路段,赵某某提议盗窃电缆线,三人盗得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正在使用的规格为100*2*0.4通信电缆线3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8680元。赵提出将所盗电缆线拉至丰满区红旗街道白山村赵某某岳母家藏匿,后赵、范二人将部分电缆线扒皮卖掉,卖得赃款人民币400元被二人平分。案发后,剩余未卖出的部分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被害单位。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同案范某某于案发后全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且已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证人范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姜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抓捕经过、户籍证明、扣押、返还、发还清单、证明、丢失报告、情况说明、被盗窃现场照片、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被告人赵某某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同案人员案发后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被害单位对赵某某表示谅解,故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芮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美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