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熊永全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永全,男,汉族,1994年1月19日出生,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永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1日受理。2017年6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贵洲,被告人熊永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熊永全在巧家县xx镇xx路xx职工宿舍x栋x楼被害人甘某某住房处,将甘某某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部苹果牌6S手机盗走。经巧家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5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永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话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熊永全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永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熊永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熊永全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2.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3.被盗手机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未给失主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永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永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伟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