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贵华、曾庆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华,曾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753号申请执行人李贵华,男,196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曾庆华,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华与被执行人曾庆华租赁合同纠纷即(2015)汀民初字第34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扣留被执行人曾庆华在与长汀县和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款30万元,申请人已领取283644元,另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288751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