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韩延成与方永胜、邓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延成,方永胜,邓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保22号申请人:韩延成。被申请人:方永胜、邓维忠。韩延成与方永胜、邓维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吉E844**号面包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邓维忠名下的吉E844**号面包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