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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魏永旭与付伟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承旭,付伟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65号申请执行人魏承旭,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830620343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21号副2号1单元301室。被执行人付伟环,男,1979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105197903073019,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天河小区5栋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魏承旭与付伟环借款合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黑0104执1955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魏承旭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08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