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行审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王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5行审33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25号。法定代表人XX,大队长。被执行人王飞,男,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飞一案,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已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义务,申请人自愿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判长 任立栋审判员 姚 丽审判员 孟 璐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日书记员 段正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