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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罗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70068063—3法定代表人:刘瑞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峪耳崖镇龙凤沟里村。组织机构代码:67467201—4法定代表人:谷英杰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正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宽城龙泽矿业有限公司的所有装载机已扣押,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