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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阳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阳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82号原告:夏阳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XX,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夏阳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夏阳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阳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阳光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