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阳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阳光,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82号原告:夏阳光,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高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XX,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夏阳光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夏阳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阳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阳光负担。审判员 李新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