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冀龙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龙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刑终25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龙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2011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河北省南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4月18日被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6日被南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江锋,河北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冀龙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7)冀05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冀龙龙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量刑过重,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龙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7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义超审判员 王伟韬审判员 胡立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