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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北区支行与王建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北区支行,王建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3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北区支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新迎北区商网2幢1-2屋。负责人:江萍,系该行行长。被告:王建豪,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身份证号码:XXX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北区支行诉被告王建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迎北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娜人民陪审员  邓怡雯人民陪审员  曹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