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永芬、李龙翠与李素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芬,李龙翠,李素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财保20号申请人:刘永芬,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汉市人。申请人:李龙翠,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广汉市人。被申请人:李素华,女,1961年11月6日,汉族,眉山市彭山区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永芬、李龙翠与被申请人李素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刘永芬、李龙翠以与被申请人李素华有委托合同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素华所有价值310,000元财产或冻结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永芬、李龙翠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素华所有价值31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付成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