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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1831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玲,山东行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邵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