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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赵日新、宋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赵日新,宋金宝,赵来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45208Y。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维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职工。被告:赵日新,男。被告:宋金宝,男。被告:赵来日,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赵日新、宋金宝、赵来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存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