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赵日新、宋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赵日新,宋金宝,赵来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3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868545208Y。法定代表人:王忠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维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职工。被告:赵日新,男。被告:宋金宝,男。被告:赵来日,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被告赵日新、宋金宝、赵来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存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