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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政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595号原告:张政国。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允杰,五莲莲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罗山路46号。原告张政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张政国负担审判员  唐文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