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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复兴食用菌厂与周伟明、罗小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复兴食用菌厂,周伟明,罗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76号申请执行人:复兴食用菌厂。经营者:胡高亮。被执行人:周伟明,男,生于1975年8月19日,汉族,个体,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罗小琴,女,生于1979年2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复兴食用菌厂与周伟明、罗小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伟明、罗小琴至今未履行本院(2017)川170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周伟明、罗小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伟明、罗小琴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宗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