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巨良与贵池区玲珑小镇饭店、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巨良,贵池区玲珑小镇饭店,陈丽,方雪琴,李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557号原告:吴巨良,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贵池区玲珑小镇饭店,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秀山苑6幢121号。经营者:陈丽,女,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丽,女,1977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雪琴,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静,女,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巨良与被告贵池区玲珑小镇饭店、陈丽、方雪琴、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巨良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巨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巨良负担。审 判 长 周建设人民陪审员 李 勤人民陪审员 张鸿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