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庆忠与陈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忠,陈丽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925号原告冯庆忠,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告陈丽朋,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庆忠与被告陈丽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庆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庆忠负担。审判员 程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