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寇保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80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64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受理日期:2017年6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寇保东,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遂平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9日被河南省遂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6日5时许,被告人寇保东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祥芝镇朝阳路大堡小学路段时与蔡某驾驶的闽C×××××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本人受伤及二车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公安人员到医院对被告人寇保东抽取血样。次日,被告人寇保东离开医院。同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寇保东到石狮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寇保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5.23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被告人寇保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寇保东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寇保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保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寇保东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寇保东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寇保东无驾驶资格仍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寇保东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保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