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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兵与被执行人李伟、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李伟,陈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3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生于1974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李伟,男,生于1968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陈亚明,女,生于1970年1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李伟、陈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伟、陈亚明未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陈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用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无车辆信息;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李伟在乐至县有消防工程尾款20余万元,经本院调查,系四川省乐至县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该公司与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签订消防系统工程安装合同,李伟系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资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李伟现下落不明,该工程应属四川省忠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而不属于被执行人李伟的债权,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谭开幕审判员  任 军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