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西蓝璞酒店有限公司与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蓝璞酒店有限公司,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965号申请人:江西蓝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7683321K。法定代表人:艾慧娟。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77号三江大厦1栋1单元3层01、04号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359545。法定代表人崔德雄。申请人江西蓝璞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5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海韵实业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天宝支行(账号为64×××49)及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5×××86)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红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