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白贵鑫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贵鑫,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白贵鑫,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生,(公),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280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69号。负责人代景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贵鑫与被执行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贵鑫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0104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锋审判员 周 瑶审判员 刘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成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