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树奎与王宝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奎,王宝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345号原告王树奎,男,汉族,住乌拉嘎镇。被告王宝仲,男,汉族,住乌拉嘎镇。原告王树奎诉被告王宝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王树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树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树奎负担。审判员 于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