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段生祖;周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51号之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对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段生祖、周伟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案号“00028”补正为“01251”;二、(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四行中;“第01252号”补正为“第01251号”;三、(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第十行中“过户”补正为“恢复”。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司之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2017年6月14日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2015)鄂茅箭执字第01251号3校对人:份数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对十堰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武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茹、段生祖、周伟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案号“00028”补正为“01251”;二、(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四行中;“第01252号”补正为“第01251号”;三、(2015)鄂茅箭执字第00028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第十行中“过户”补正为“恢复”。审判长黄可审判员刘曙光代理审判员吕杰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司之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