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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月红、东莞市厚街兴广利贴纸厂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月红,东莞市厚街兴广利贴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09号申请人:陈月红,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远波,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兴广利贴纸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涌口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为L0262095-1。经营者:张加军,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兴广利贴纸厂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提供了等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厚街兴广利贴纸厂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月红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汉光审判员  熊 丹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