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8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文晓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文晓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89号原告:王卫东,男,出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文晓素,女,出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杨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文晓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将债务结清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龚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