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文晓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文晓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89号原告:王卫东,男,出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告:文晓素,女,出生于1973年2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本市杨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诉被告文晓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将债务结清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龚爱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