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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康泽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富超,李康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刑初321号自诉人苏富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9日,住镇平县。被告人李康泽,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5日,住镇平县。自诉人苏富超以被告人李康泽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苏富超以已与被告人李康泽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李康泽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是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苏富超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