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更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135号罪犯谢延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延斌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更135号罪犯谢延斌,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4)岳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延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未缴纳)。谢延斌不服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73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7日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4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书记员范恒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谢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谢延斌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延斌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谢延斌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延斌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延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云审 判 员 罗俊辉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