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01民初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世平与六盘水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平,六盘水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347号之一原告:张世平。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章黔,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盘水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学贵,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梁洪铭,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学峰系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卿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平诉被告六盘水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世平经本院书面通知,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040元,因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9510元,由原告张世平自行负担(原告已预交19020元,按自动撤回诉讼减半收取的951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秋红审 判 员  余 燕人民陪审员  蔡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