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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叶建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972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行长。被执行人:叶建,男,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叶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叶建归还金穗贷记卡透支10864.58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诉讼费84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叶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于2017年3月15日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市车辆管理所等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登记;本案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婷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潘建华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