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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淑仙与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莱西市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仙,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莱西市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43号原告:王淑仙,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良,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6679(靠近松华路路口)。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莱西市公司,所在地莱西市水岸花园西向网点北。原告王淑仙与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莱西市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名称不正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王淑仙对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韵达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山东莱西市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王淑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蕾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