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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宣城徽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宣城徽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657号之一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郑汉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慧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香,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宣城徽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秦纪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宣城徽宝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两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两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赔偿两原告侵权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两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审 判 长  江闽松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秀德书 记 员  余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