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鹏举与刘学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举,刘学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68号原告:陈鹏举,男,1969年1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洪,系贵州省水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号32409051102503。被告:刘学俊,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健,系贵州长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0837874。原告陈鹏举与被告刘学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鹏举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鹏举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娄成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