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123号原告豆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贺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