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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贺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123号原告豆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贺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诉被告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光全审 判 员  周永东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