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崔凤林与韩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林,韩利群,王丽萍,金明变,吉林市昌邑区东篱田园家庭农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26号原告:崔凤林,男,汉族,住吉林市。被告:韩利群,男,满族,住吉林市。被告:王丽萍,女,满族,住吉林市。被告:金明变,男,朝鲜族,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昌邑区东篱田园家庭农场,住所:吉林市。负责人:韩兴旺,该农场场长。原告崔凤林因与被告韩利群、王丽萍、金明变、吉林市昌邑区东篱田园家庭农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崔凤林负担。审判员 赵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