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揭育潭与温州市钜熙鞋业有限公司、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育潭,温州市钜熙鞋业有限公司,邓勇,彭玲,杨晓,杜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437号原告:揭育潭,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温州市钜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工业区昆仑路67号。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邓勇,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彭玲,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杨晓,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杜贤英,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原告揭育潭与被告温州市钜熙鞋业有限公司、邓勇、彭玲、杨晓、杜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揭育潭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揭育潭撤诉。案件受理费42910元,减半收取计21455元,由揭育潭负担。审 判 长 胡剑辉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人民陪审员 朱汉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