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758号原告:陈某,男,194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黄某,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泽鎏,湖北搏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郭昌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