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雷小平、陆德涛与赵健、陈贻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健,雷小平,陆德涛,陈贻霞,谢万高,李丽,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健,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小平,男,196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宝应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德涛,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陈贻霞,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审被告:谢万高,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审被告:李丽,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原审被告: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宝应县安宜工业集中区创业园(齐心村齐心组)。法定代表人:赵健。上诉人赵健因与被上诉人雷小平、陆德涛、原审被告陈贻霞、谢万高、李丽、扬州市润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宝应县人民法院(2016)苏1023民初4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赵健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于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荣审判员 杨 林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华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