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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京华与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京华,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3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京华,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朝鲜族,北京嘉仕港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葫芦河村北。法定代表人:李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钢,北京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京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山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京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过错分担比例错误,且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2016年7月30日,我去九华山庄五大厅泡温泉并游泳,在游泳出来后去洗手间回游泳池的大厅里因路面湿滑摔伤,造成左髌骨骨折,并被送往999急诊中心就诊,随后转到积水潭医院,再转望京医院治疗,九华山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九华山庄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京华的上诉请求。金京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华山庄支付金京华误工费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42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050元、门诊复查费1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59478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30日,金京华到九华山庄泡温泉及游泳,在其游泳后去卫生间返回游泳池大厅的路上不小心摔倒受伤。当日,金京华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并自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用26920元。事后九华山庄为金京华报销了上述医疗费用26920元。后金京华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门诊复查花费医疗费271.24元。一审另查,2014年7月10日,九华山庄的游泳(培训)项目取得了北京市昌平区体育局核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2014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9日。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九华山庄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该做好全方位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到此消费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尤其是游泳池周边更应加强防滑措施保障,现九华山庄在泳池等部分消费场所未采取诸如铺设防滑垫等有效防滑、防摔措施,致使金京华行走途中摔倒受伤,九华山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金京华的损害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其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其承担40%的责任。而金京华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泳池旁边路面湿滑情况,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疏忽致使自己摔伤,故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其过错情况,酌情认定其承担60%的责任。关于金京华主张的医疗费,应以金京华就医的实际医疗票据为准,且应以此次纠纷造成的实际损害为依据。金京华在医院的住院花费,九华山庄已支付金京华26920元,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金京华自己应承担此次医疗费的数额为16152元,基于公平合理及减少诉累的原则,在此法院予以扣减。关于金京华术后复查花费的门诊医疗费271.24元,根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计算。关于金京华主张护理费4200元,金京华系家人护理,考虑到金京华的伤情,法院参考一般护理标准(150元/天),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计算。关于金京华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因金京华实际在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住院治疗20天,法院参考北京地区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50元/天,并结合双方所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计算。关于金京华主张交通费2000元,金京华并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证明,但考虑到金京华实际住院的情况和家属护理往返医院交通费用需要支出的情况,法院酌情确定交通费用1000元,九华山庄需支付金京华的具体数额根据九华山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确定。关于金京华主张营养费1050元,考虑到金京华骨折的情况和住院治疗实际,法院参考一般营养标准,按照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予以计算。关于金京华主张误工费30000元,虽金京华提供了近期自己完税证明和北京嘉仕港商贸有限公司的《误工证明》,但该完税证明和上述误工证明载明月收入亦不相符,故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参考其完税证明和当地近似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酌情确定为5000元/月。关于误工期限,法院结合金京华的住院期限和出院诊断证明及金京华伤情,认定为80天;法院依据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确定误工费的具体数额。关于金京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因金京华自己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且金京华受伤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金京华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九华山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金京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二千二百九十七元五角。二、驳回金京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分别评述如下: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过错责任,应根据危险程度的大小及双方对于危险的预防、控制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九华山庄作为游泳池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泳池周边地面湿滑可能导致的风险应属明知,理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顾客因湿滑摔伤,现九华山庄并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对于金京华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金京华作为成年人,对于游泳场所地面湿滑存在的潜在危险应当具有认知,在娱乐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在九华山庄设置了警示标志等情况下,金京华未能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受伤,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的责任比例适当,金京华上诉要求九华山庄承担全部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关于一审法院折抵九华山庄已支付的医疗费问题。九华山庄虽然为金京华报销了医疗费,但不能因此认定在金京华提起诉讼主张其他损失时九华山庄放弃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医疗费的权利,而且一审时九华山庄也提出已经报销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的答辩意见。所以在九华山庄承担其他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对于该笔费用予以折抵并无不妥。关于金京华主张的营养费问题,一审法院按照30元/天确定营养费标准适当,金京华要求按照50元/天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金京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金京华的伤情程度以及对于损害后果金京华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本院对金京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金京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69元,由金京华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薷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