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民终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孔立明与张海君、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立明,张海君,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告被告):孔立明,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宁夏固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虎,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君,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固原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红,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大学文化,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宁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孔立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海君、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张海君以经过其与上诉人孔立明算账后,其同意将涉案房屋以6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上诉人孔立明,故上诉人孔立明与被上诉人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张海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孔立明同意。被上诉人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虽不同意张海君的请求,但本案处理与其无实体上的利害关系,且张海君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宁04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张海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海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上诉人张海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 萍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