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思,翟洪娥,王福连,宋子英,王旭光,刘永红,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宏福化纤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20999号三箭瑞福苑一区***号楼1-109。代表人:姚志坚,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法定代表人:李庆思,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庆思,男,193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兖州市,被执行人:翟洪娥,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福连,男,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兖州市,被执行人:宋子英,女,194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旭光,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兖州市,被执行人:刘永红,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福连,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宏福化纤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法定代表人:王旭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雪花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李庆思、翟洪娥、王福连、宋子英、王旭光、刘永红、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山东宏福化纤有限公司(原兖州市宏福化纤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