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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莱州市彤磊石业有限公司诉大连唯美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莱州市彤磊石业有限公司,大连唯美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监12号监督机关: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彤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翟毓彤,经理。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唯美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泽惠,经理。申诉人莱州市彤磊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大连唯美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3)莱州商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向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民(行)监[2017]370683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徐海岭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