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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与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765号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朝阳工业经济开发区超达路9138号。法定代表人:邹国柱,董事长。被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罗继德。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4.00元,减半收取1,022.00元,由原告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