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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恢2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寿余与张艳、宿正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余,张艳,宿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恢2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寿余,男,1959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张艳,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宿正武,男,1974年4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申请执行人李寿余与被执行人张艳、宿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83元,经执行,受偿9200元,未受偿91983元。现因被执行人张艳、宿正武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581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恩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