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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启富申请执行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启富,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639号申请执行人:周启富,男,汉族,1946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启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6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退还诚意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2017年3月13日本院向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回复被执行人在其公司无任何应收账款。在诉讼过程中,本案保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8个车位。因本院受理的(2017)渝0116执640号案件(该案本金300000元,该案申请执行人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周启富系夫妻关系)亦保全了被执行人的名下10个车位(包括本案保全的8个车位),且已启动拍卖程序。鉴于此,该案需等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6月14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6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诚意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需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63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处置完毕或有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光彬执行员  姚 洪执行员  唐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