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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7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勇与朱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勇,朱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7450号原告:程勇,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胜东,浙江浙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跃军,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程勇与被告朱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程勇的委托代理人郑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跃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朱跃军向原告程勇借款,原告分别于2011年3月30日、2011年12月23日向被告转帐交付借款人民币900000元、940000元。后被告朱跃军于2014年4月18日与原告程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不计利息,承诺分期归还。协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跃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程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84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勇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1元,由被告负担21000元,由原告负担1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周丽萍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