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85号申请保全人: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姜曰忠。被保全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刘秀华经理。申请保全人茌平县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茌平县鑫岳生态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鲁1523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01××64、01XX65、01××66、01XX67、01××68、01XX69、01××70、01XX71、01××72号,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茌平县华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聊房权证茌平县字第××、01××64、01XX65、01××66、01XX67、01××68、01XX69、01××70、01XX71、01××72号,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