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杰达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河间市杰达液压管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21号申请人:衡水银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杜桥镇景龙路北。信用代码91131127737372212C法定代表人:代炳银,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间市杰达液压管件有限公司。地址,河间市瀛洲镇小赵庄村。组织机构代码31983298-4法定代表人:赵俊杰,公司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元。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间市杰达液压管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斌 微信公众号“”